㈠ 如何理解方法論的內涵
方法論的含義
方法指的是關於解決問題的門路、程序。論文寫作的方法論是關於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學說。同時,方法論也指在某一門科學上所採用的研究的方式方法的綜合。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世界新技術革命浪潮的到來,人類對自然、對社會的認識的深化與飛躍,一種嶄新的科學概念、思潮與方法正在崛起。因而,在文章的寫作與研究中,新的思想和方法不斷進入,可以對其進行更系統的闡釋。
二、方法論的價值
方法是手段,而手段永遠是為目的服務的,這是我們過去一貫的認識。從科學研究的自身發展來看,我們現在正在進入方法論的時代。這意味著方法在具有手段價值的同時,也具有了目的的價值,它將直接關繫到目的的顯現,而它本身也表現出了極強的目的性。因此,方法論在今天也正在引起人們更加廣泛而深刻的認識。這也是由方法論自身的力量所決定的。科學方法論是科學研究實踐經驗概括的總和,是關於科學方法的理論和學說,是指導科學沿著正確道路前進的理論、原則和手段。從本質上說,科學方法就是認識研究對象和改造對象的方法。認識研究對象是科學方法最基本的目的,是研究客體的直接前提和基礎
㈡ 方法論是什麼
方法論,就是關於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論。
它是人們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來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概括地說,世界觀主要說明世界「是什麼」的問題,方法論主要說明「怎麼辦」的問題。
方法論是一種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理論體系或系統,通常涉及對問題階段、任務、工具、方法技巧的論述。方法論會對一系列具體的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系統總結並最終提出較為一般性的原則。
方法論也是一個哲學概念。人們關於「世界是什麼、怎麼樣」的根本觀點是世界觀。用這種觀點作指導去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了方法論。方法論是普遍適用於各門具體社會科學並起指導作用的范疇、原則、理論、方法和手段的總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著作中經常提到方法論這個概念。
㈢ 方法論是指什麼啊
什麼是科學方法論?
科學方法論是關於科學的一般研究方法的理論,探索方法的一般結構,闡述它們的發展趨勢和方向,以及科學研究中各種方法的相互關系問題。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僅指自然科學方法論即研究自然科學中的一般方法,如觀察法、實驗法、數學方法等。廣義的則指哲學方法論,即研究一切科學的最普遍的方法。20世紀隨著自然科學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方法,如控制論方法、信息方法、系統方法等,促進了方法論研究的高度發展。科學方法論愈來愈顯示出它在科學認識中確立新的研究方向、探索各部門的新生長點、提示科學思維的基本原理和形式的作用。唯物辯證法是從人類的實踐中總結和概括出來的正確的哲學方法,是科學研究的普遍的方法論。它對自然科學的一般研究方法起指導作用。並將隨著科學實踐的發展而發展。科學方法論的歷史形態,從科學發展的整個歷史來看,有4種形態:自然哲學方法論、哲學方法論、邏輯方法論和理論方法論。
㈣ 什麼是方法論方法論的概念
方法論,就是關於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論。
它是人們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來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概括地說,世界觀主要解決世界「是什麼」的問題,方法論主要解決「怎麼辦」的問題。
方法論是一種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理論體系或系統,通常涉及對問題階段、任務、工具、方法技巧的論述。方法論會對一系列具體的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系統總結並最終提出較為一般性的原則。
(4)方法論這個體系從哪裡開始擴展閱讀:
世界觀,通俗地講,就是「觀世界」,是人們對世界的總體看法和根本觀點。方法論,就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們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來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概括地說,世界觀主要解決世界「是什麼」的問題,方法論主要解決「怎麼辦」的問題。
唯物辯證法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義基礎上改造黑格爾唯心主義辯證法,所創立的唯一科學的方法論。它是在概括總結各門具體科學積極成果的基礎上,根據自然、社會、思維的最一般的規律引出的最具普遍意義的方法論。
唯物辯證法是對客觀規律的正確反映,它要求人們在認識和實踐活動中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自覺地運用客觀世界發展的辯證規律,嚴格地按客觀規律辦事。
㈤ 怎麼理解方法和方法論
方法論(Discours de la méthode)是笛卡兒在1637年出版的著名哲學論著,對西方人的思維方式,思想觀念和科學研究方法有極大的影響,有人曾說:歐洲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笛卡兒主義者,就是指的受方法論的影響,而不是指笛卡兒的二元論哲學。
笛卡兒在方法論中指出,研究問題的方法分四個步驟:
1. 永遠不接受任何我自己不清楚的真理,就是說要盡量避免魯莽和偏見,只能是根據自己的判斷非常清楚和確定,沒有任何值得懷疑的地方的真理。就是說只要沒有經過自己切身體會的問題,不管有什麼權威的結論,都可以懷疑。這就是著名的「懷疑一切」理論。例如亞里士多德曾下結論說,女人比男人少兩顆牙齒。但事實並非如此。
2. 可以將要研究的復雜問題,盡量分解為多個比較簡單的小問題,一個一個地分開解決。
3. 將這些小問題從簡單到復雜排列,先從容易解決的問題著手。
4. 將所有問題解決後,再綜合起來檢驗,看是否完全,是否將問題徹底解決了。
在1960年代以前,西方科學研究的方法,從機械到人體解剖的研究,基本是按照笛卡兒的方法論進行的,對西方近代科學的飛速發展,起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也有其一定的缺陷,如人體功能,只是各部位機械的綜合,而對其互相之間的作用則研究不透。直到阿波羅1號登月工程的出現,科學家們才發現,有的復雜問題無法分解,必須以復雜的方法來對待,因此導致系統工程的出現,方法論的方法才第一次被綜合性的方法所取代。系統工程的出現對許多大規模的西方傳統科學起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如環境科學,氣象學,生物學,人工智慧等等。
笛卡兒在方法論中還第一次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名言,第一次引入笛卡兒坐標系。對牛頓和萊布尼茨發明微積分理論有很大的作用。
㈥ 方法論包括哪些內容,方法論的主要內容
1.方法論,就是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方法論是一種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體系或系統,通常涉及對問題階段,任務,工具,方法技巧的論述。
2.方法論會對一系列具體的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系統總結並最終提出較為一般性的原則。
3.方法論也是一個哲學概念。
4.人們關於世界是什麼,怎麼樣的根本觀點是世界觀。
5.用這種觀點作指導去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成就了方法論。
6.方法論是普遍適用於各門具體社會科學並起指導作用的范疇,原則,理論,方法和手段的總和。
7.歷史唯物主義的著作中經常提到方法論這個概念。
㈦ 什麼是方法論
方法論,就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它是人們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來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概括地說,世界觀主要解決世界「是什麼」的問題,方法論主要解決「怎麼辦」的問題。
方法論是一種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體系或系統,通常涉及對問題階段、任務、工具、方法技巧的論述。方法論會對一系列具體的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系統總結並最終提出較為一般性的原則。
方法論也是一個哲學概念。人們關於「世界是什麼、怎麼樣」的根本觀點是世界觀。用這種觀點作指導去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了方法論。 方法論是普遍適用於各門具體社會科學並起指導作用的范疇、原則、理論、方法和手段的總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著作中經常提到方法論這個概念。
㈧ 方法論具體內容是什麼
方法論(Discours de la méthode)是笛卡兒在1637年出版的著名哲學論著,對西方人的思維方式,思想觀念和科學研究方法有極大的影響,有人曾說:歐洲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笛卡兒主義者,就是指的受方法論的影響,而不是指笛卡兒的二元論哲學。
笛卡兒在方法論中指出,研究問題的方法分四個步驟:
1. 永遠不接受任何我自己不清楚的真理,就是說要盡量避免魯莽和偏見,只能是根據自己的判斷非常清楚和確定,沒有任何值得懷疑的地方的真理。就是說只要沒有經過自己切身體會的問題,不管有什麼權威的結論,都可以懷疑。這就是著名的「懷疑一切」理論。例如亞里士多德曾下結論說,女人比男人少兩顆牙齒。但事實並非如此。
2. 可以將要研究的復雜問題,盡量分解為多個比較簡單的小問題,一個一個地分開解決。
3. 將這些小問題從簡單到復雜排列,先從容易解決的問題著手。
4. 將所有問題解決後,再綜合起來檢驗,看是否完全,是否將問題徹底解決了。
在1960年代以前,西方科學研究的方法,從機械到人體解剖的研究,基本是按照笛卡兒的方法論進行的,對西方近代科學的飛速發展,起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也有其一定的缺陷,如人體功能,只是各部位機械的綜合,而對其互相之間的作用則研究不透。直到阿波羅1號登月工程的出現,科學家們才發現,有的復雜問題無法分解,必須以復雜的方法來對待,因此導致系統工程的出現,方法論的方法才第一次被綜合性的方法所取代。系統工程的出現對許多大規模的西方傳統科學起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如環境科學,氣象學,生物學,人工智慧等等。
笛卡兒在方法論中還第一次提出「我思,故我在」的名言,第一次引入笛卡兒坐標系。對牛頓和萊布尼茨發明微積分理論有很大的作用。
㈨ 什麼是方法論體系
關鍵詞:司法方法論 法學方法論 司法 現象
方法論本來屬於哲學上的范疇。但是,隨著法哲學的蓬勃發展,法學方法論的系統研究也開始興起,並大有燎原之勢。作為研究法現象的各種方法、手段、程序的綜合性知識體系,法學方法論的研究對於當今法哲學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促進了整個法學理論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時潛移默化地滲透到了法律實踐中,推動了法治的進步。而新興的司法方法論的研究則保障了應用法學和理論法學的並駕齊驅,更為直接地推進了法治的進程。
本文擬結合司法過程的運作,嘗試對司法方法論作初步探討。草草拙文,權當拋磚引玉。
一、何為司法方法論
司法方法論是個相對比較新穎的概念,中國大陸對司法方法論的研究也正處在初始階段,對此概念的詮釋不多,更甭提對此概念的統一定義。本文大膽地認為,對司法方法論概念的界定,可以嘗試借鑒對法學方法論的理解。而事實上,盡管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法學方法論作了詮釋,但各有側重,各有得失,也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不過大多數學者傾向於從哲學層面來把握法學方法論的概念,認為法學方法論是立足於哲學世界觀的高度來認識法現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程序的綜合性知識體系。本文比較贊同這個觀點,並受此啟發,認為司法方法論是研究司法現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綜合性知識體系。
司法方法論從表面看來,似乎屬於法學方法論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司法本身是法學的一個重要概念,而它們的研究對象都是法現象。只不過司法方法論著眼於對法現象中的司法現象的深入探討而已。於此看來,兩者似乎是種屬關系,即司法方法論是法學方法論研究領域的一部分。那麼兩者在實質上果真是一脈相傳的關系嗎?
李可先生指出:「在我們這個技術理性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法學方法論逐漸墮落為一種法律技能而變得與法律方法論相同一,法學方法論的「高層次」被學者們悄悄抹去,法哲學遂成為一種奢侈品。」①由此看來,結合司法實踐的特點,本文認為司法方法論在嚴格意義上更像是一種法律方法論而非法學方法論。前者注重法律技能的實際運用,而後者更強調在哲學層面上的理論探討和反思,即體現出所謂的「高層次」。
二、司法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區別
那麼司法方法論和法學方法論的區別究竟何在呢?
首先,兩者在對象上是大相徑庭的。從表面看來,兩者的區別似乎只在於各自研究范圍的大小不同。司法方法論著眼於對法現象中的司法現象的研究,而法學方法論研究的是整個法現象。其實更為實質性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司法現象尤為司法過程為研究對象的,注重法的運用過程的控制研究。而後者則是在宏觀的哲學層面上,從世界觀的角度來認識探究法現象,
側重於對法學學科本身的理論反思。
相應地,兩者所屬理論層面也是截然不同了。前者是依據法律對司法現象的探討和思考,屬於經驗社會法學之列。而後者是關於法律本身的思考,從哲學的角度對法學學科本身進行方法上的檢討和反思,當屬於純粹理論法學無疑。
此外,兩者在自身的定位上及研究任務的安排上也是有所區分的。司法方法論定位於服務司法、實踐運用,實用目的性強,功利性明確,考慮的是如何認識和運用法律來控制、處置司法現象,為司法活動的順利開展和圓滿終結保駕護航。而法學方法論定位於純粹法哲學研究,只能為整個理論法學研究注入新鮮血液,進而支持促進應用法學的發展提升,隨後才滲透到法學實踐中,影響司法現象的控制、處置。它的任務在於如何科學地認識法學
以及如何接近法學本體,同時對法學研究的理論進路、程序以及規則進行總結和反省。
三、司法方法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過程實際上是通過法律的適用這一中介環節,把法律規范的抽象設定和普遍要求,轉化為社會成員的具體單個的行為。」②司法的任務主要在於將既定法律應用於個別事實,以實現法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既定法律是相對穩定而又公開的,乃守法、執法和司法的前提條件。而具體的個案是多變的、各異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實現兩者的有機鏈接和融合。於此,「建立一種司法方法論不論是於司法本身還是理論本身都是極為重要的。」③尤其是從司法實踐角度出發,更是非常有必要構建一種司法方法論。
1、法律是既定的,相對比較規范和穩定。而事實是未定的,絕對是多變而又各異的。司法承擔著嫁接起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適用之間的關系的任務。而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適用之間是有一定距離的,永遠存在著一條鴻溝。司法的實現過程要求跨越這條鴻溝,而司法本身在此坎坷上似乎難以得心應手。而這就極其需要通過司法方法論來擔此重任了。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司法方法論可以在兩者之間架設橋梁,起到中介作用,融為貫通,促進法律運行的一體化。法律的控制本身不是目的,關鍵在於運用。立法是前提,適法才是目的。司法方法論可以有效地為實現這個目的發揮光和熱。
「反之,從法律實踐上升到法律理論進而轉化為法律本文,其中的中間距離常常是一個無規則的地帶,這極易導致理論和實踐的疏離甚至反向。」④而為了有效地保障從法律實踐到法律本文的演化過程,為了合理地控制無規則地帶,為了理論和實踐的一脈相傳,司法方法論這一工具的應用將是水到渠成、順理成章的事情了。作為研究司法現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綜合性知識體系,司法方法論不僅僅研究狹義的司法過程的司法現象,同樣要對一個司法過程結束後的因為該司法現象帶來的一系列結果進行反思探討。例如在英美判例法國家,一個有典型代表性的個案了結後會形成判例,逐漸上升為法律理論形成判例法。在這一過程中,同樣也是司法方法論所要加以拷問和反思的。
2、一般的法律規范在具體個案的應用中並非是一個模式化的過程。司法過程絕不是一個機械化的流水線作業。從表面看來,司法即是實現從法律條文本身到具體個案的應用,針對個案的現實特徵、性質,選擇相應的法律,進而加以套用,解決糾紛,裁判爭議。雖然不能模式化,但也是有規可循的,似乎有個公式在指引。而事實上,在錯綜復雜的具體事實面前,司法過程絕非是分析案情、擇用法律、審理案件、作出裁決那麼簡單。「法律規范的適用並不是一種在個案與規范之間的簡單連接或置入行為。理論分析表明,發現法律、適用法律之間還穿插著一個法律解釋的環節。」⑤
法律解釋是對法律的原本含義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釋,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釋和法律的不足補充。而在司法過程中,法律解釋的任務主要是由法官來擔當的,即法官在此問題上享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最大優點即自由同時也是其最大的缺點,如果行使不當的話,將直接造成司法過程的不公正,而與司法的正義背道而馳。而這又是法治所堅決抵制的。那麼對於法官任何行使法律解釋,同樣也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司法現象。司法方法論應當對此著重加以重視並深入研究,形成一套包含有效控製法律解釋過程的方式、手段的體系。
法律解釋成為一種創造性解釋有利於保障司法過程的順利行進而實現司法正義。法律解釋絕對不可以冠冕堂皇地越軌而抹煞了個案正義,進而侵犯了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甚至是法治的根基本身。因此,如何對司法創造行為進行有效引導和制約,司法方法論可謂是責無旁貸。
3、司法的過程實際上是國家意志的現實化的過程,即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的適用的過程。因而適用法律的權力,必須統一而不可分散。而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為其實也不過是國家意志行為的體現,任何個人都不得染指國家司法領域。司法過程的如此嚴肅性和神聖性,就需要有司法過程的程序化來保證。而司法過程程序化的直接目的在於程序正義的實現,進而實現實質正義。那麼在這個過程中,程序的如何安排與行進,又勢必進入司法方法論的視野。
司法過程程序化其實是維系司法法治命運的重要問題之一,過程倘若偏離了程序軌道,那麼程序正義首先受阻,進而破壞司法法治的統一。不恰當的法律套上自由公正的審判程序自然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裁判。那麼恰如其分的法律套上受限制不公正的審判程序,同樣不會有公正的判決。例如,該迴避的不迴避、限制被告的防禦性辯護權等等,往往導致事實不清。案件事實都未能澄清,談何適用正確的法律呢?對於模糊不清的事實使用法律越正確,其結果只能是南轅北轍,更加加深判決的錯誤性。
程序正義盡管為普通民眾所難以察覺和引以重視,民眾一般只在乎實質正義的實現,卻不知道離開了程序正義,是不可能達到實質正義的。違背程序的 判決是非法的,比起個案的錯誤判決來危害更大,後果更加不可設想。後者只是污染了一支水流,而前者卻往往會造成源頭的污染。因此,在保障司法過程程序化中,司法方法論的作用將是不容小覷的。
㈩ 唯物論的原理和方法論
唯物論原理:物質決定意識,意識是客觀事物在人腦中的反映。方法論:(1)主觀符合客觀,一切從實際出發。(2)發揮主觀能動性必須以遵循客觀規律為基礎,規律是客觀的。人在規律面前並不是無能為力的,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認識、利用規律,並為人類造福。
唯物主義是一種有限論,與無限論(不可知論)和一神論對立。唯物主義承認世界是可知的,但是否認有全知者(神)存在。唯物主義認識到上述論斷包含矛盾,但是不試圖解決這個矛盾,而是把它承認下來,認為萬事萬物都是包含矛盾的,越矛盾就越真實。一神論也承認矛盾是存在的,但是否認矛盾的普遍性和真實性,認為世界是可知的,但是有可知者必然先有全知者(神)存在,而且唯有全知者(神)是真實的。
根據本原數目的不同,唯物主義分為兩種,一元論和二元論。一元論的唯物主義只承認物質一個本原,也稱之為機械的唯物主義。二元論的唯物主義承認物質和運動兩個本原,也稱之為辯證的唯物主義。辯證的唯物主義沒有區分自然的運動和人的運動,對人的運動也不作生產、實踐和思辨的區分,認為它們在本質上一樣的,可以用時間作為尺度統一衡量。
方法論,就是關於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論。
它是人們用什麼樣的方式、方法來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概括地說,世界觀主要說明世界「是什麼」的問題,方法論主要說明「怎麼辦」的問題。
方法論是一種以解決問題為目標的理論體系或系統,通常涉及對問題階段、任務、工具、方法技巧的論述。方法論會對一系列具體的方法進行分析研究、系統總結並最終提出較為一般性的原則。
方法論也是一個哲學概念。人們關於「世界是什麼、怎麼樣」的根本觀點是世界觀。用這種觀點作指導去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就成了方法論。方法論是普遍適用於各門具體社會科學並起指導作用的范疇、原則、理論、方法和手段的總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著作中經常提到方法論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