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工期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計算施工工期有兩種方法:
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歷工期」;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規定採用日歷工期,以便於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實際工期由於排除了客觀因素的影響,便於分析工期定額執行的情況。建築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同時結合合同約定的工期變更(如有),進行相應數調整後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即經工期變更調整後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建築施工中的「天」,除合同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即包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合同中按「日歷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且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而不是通常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㈡ 施工工期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是以定額確定,分為日歷工期與實際工期。日歷工期以開工到竣工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實際工期以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計算。施工工期指單項工程從正式開工至按設計規定的全部工程內容建成,並達到竣工驗收標准所用的實際施工天數(不含"三通一平"施工期)。影響工程建設施工工期的因素很多。就整體來說有資金、設計、設備和技術裝備、施工力量等方面問題。就施工企業來說,要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建設條件,處理好施工准備與開工、廠內與廠外、地下與地上、土建與安裝、主體與輔助、附屬工程之間關系,以天時地利條件,採取適宜措施,加快建設進程,縮短施工期。
實施施工進度計劃。經理部及下屬項目分布分層次進行施工部署、組織協調、生產調度和指揮、改善施工程序和方法的決策等,應用技術、經濟和管理手段實現有效地進度控制。項目分部首先要建立進度實施、控制的科學組織系統和嚴密的工作制度,然後依據施工進度控制目標體系,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系統控制。正常情況下,進度實施系統應發揮監測、分析職能並循環運行,即隨著施工活動的進行,信息管理系統會不斷地將施工實際進度信息,按信息流動程序反饋給進度控制者,經過統計整理,比較分析後,確認進度無偏差,則系統繼續運行;一旦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有偏差,系統將發揮調控職能,分析偏差產生的原因,及對後續施工和總工期的影響。必要時,可對原計劃進度做出相應地調整,提出糾正偏差方案和實施的技術、經濟、合同保證措施,以及取得相關單位支持與配合的協調措施,確認切實可行後,將調整後的新進度計劃輸入到進度實施系統,施工活動繼續在新的控制下運行。當新的偏差出現後,再重復上述過程,直到施工項目全部完成。進度控制系統也可以處理由於合同變更而需要進行的進度調整。
當遇到施工單位拖欠工資,農民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向當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每一個地方都有勞動部門存在,這些部門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利益,解決勞動過程中,存在的爭議和分歧。遇到了拖欠工資不發的老闆,我們都可以向勞動部門求助。可以申請仲裁,用這樣方式來處理這個糾紛。
2、法律訴訟、媒體求助
我們除了向勞動部門求助以外,還可以採用法律訴訟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法律訴訟過程周期長,而且需要我們手中握有證據,有了充分的證據,才能夠增加自己勝訴概率,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建築法》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㈢ 建築工程施工工期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分析:工期一般是以定額來確定的,是經過科學測定的合理工期。計算施工工期:從開工到竣工按全部日歷天數計算,不扣除停工日數,稱為日歷工期,從全部日歷天數中扣除節假日未施工的天數及因設計、材料、氣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數,稱為實際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