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步驟
一審程序: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審程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范圍和內容方面。
B. 民事訴訟的五步流程與每個環節的具體內容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拓展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C. 合同律師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一、合同律師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合同律師訴訟的流程如下:
(1)梳理案情收集證據,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
(2)確定管轄法院;
(3)到法院立案,提起訴訟;
(4)立案庭受理之後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的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進行。
二、民事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民事訴訟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D.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步驟
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為: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程序是什麼<自考題目>
一、收案
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證據。打官司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債務人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債權人時,要搶先提出訴訟保全,防止將來判決書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
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二審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二審程序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五、再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
再審程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序不是必經的程序,而是一種補救程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六、執行程序中的律師代理
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F. 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工作程序有哪些
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內容極其豐富,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標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在此僅以代理工作所涉及的主要案件類型為標准,將其分為一般民事案件的律師代理和經濟訴訟案件的律師代理。
廣義的民事案件包括經濟訴訟案件。經濟訴訟案件的相對獨立,源於經濟法相對獨立於民法,但適用的訴訟程序仍為民事訴訟程序。所以,律師代理的一般民事案件是指除了經濟訴訟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而經濟訴訟案件是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企業之間的產、供、銷合同糾紛案件;基本建設和維修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科研成果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保險、信貸、環保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可見,這兩種類型案件律師代理的主要差別是適用不同的實體法。因此,經濟訴訟案件的律師代理就要注意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律師代理的一些特點。經濟訴訟案件涉及工、農、林、牧、副、漁、商、貿、運等各行各業,一般具有明顯的專業性,且標的相對較大,牽涉面廣,代理律師不僅要知識廣博,還應善於處理、協調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關系,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另外,經濟訴訟案件的主體一般為法人,而法人有較強的應訴能力,代理律師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協調與當事人的立場,在代理工作中多用協商、調解方法,以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G.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具體工作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對於我們的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生活的社會上一旦出現了問題一般情況都是由民事訴訟法來進行解決。對於民事訴訟法有的時候也是要在法院當中進行進一步的審理和判決這時候就需要 律師 了。那麼律師的民事 訴訟 代理 具體工作是什麼? 一、審查收案,具體步驟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對於法院已經受理的,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確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處理意見,並同委託人商定簽訂委託代理事宜。 對於當事人尚未起訴的,應審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即是否符合 民訴法 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對符合該條規定的,可以考慮是否接受當事人委託;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可告知當事人緣由,並建議當事人通過其他非訴途徑解決糾紛。 2、了解案件是否為法院主管和 管轄 范圍。即案件是否屬於《民訴 證據 規定》中所確定的案由,且當事人准備起訴的法院是否有 管轄權 。 結合《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處理意見為: (1)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對工商部門吊銷執照的處罰不服的,應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軍轉幹部落實政策的。 (3)對 合同糾紛 ,雙方當事人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對判決、裁定已生效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按 申訴 處理。 (5)對於 勞動爭議 引起的糾紛,告知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3、審查委託人的訴訟請求、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於法有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有勝訴的可能。 4、審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或喪失勝訴權等情形。如有此類情況,則向當事人說明原因,並建議當事人暫緩起訴或不起訴。從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來看,這類情形主要有: (1)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告知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能重新起訴; (2)當事人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並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建議當事人不要起訴; (3)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告知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對於委託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 法規 、社會公德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二、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告知可能的訴訟風險。 表現在: 1、經過案件初步審查後,認為可以受案的,應與當事人訂立 委託合同 ,以確認委託關系。 2、要求當事人簽署 授權委託書 ,以確定代理許可權。 授權委託書應當一式三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委託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師事務所保留一份。 在授權委託書簽署後,如果當事人所賦代理許可權變更或解除,當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3、告知當事人可能的訴訟風險,如訴訟風險,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風險,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或無足夠財產提供執行等執行風險。 三、准備起訴或應訴 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對案件事實進行深入了解,並開展相應的調查活動。主要事項有: 1、與委託人交談,並仔細聽取委託人對案情的敘述。同時製作談話筆錄,記錄重點,並請委託人確認無誤後簽字。 2、到法院查閱案件相關材料。如原告的 起訴狀 、被告的 答辯狀 、雙方的舉證材料及證據清單,法院調查或鑒定而來的證據。當然,律師在閱卷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1)用心注意圍繞訴訟請求、訴訟主張的證據事實,發現案件的焦點和雙方爭議的關鍵所在; (2)審查雙方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 (3)保持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盡量使用復印件,不輕易接觸原件。 (4)注意保密;對不宜或當事人不願透露的案件事實應進行保密。 3、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收集案件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並製作調查筆錄,要求被調查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律師辦理業務,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除了由委託人舉證外,還可以自行調查,並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資格證和委託授權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據。同時在調查開始之前,律師應當告知有關人員作偽證的法律責任,並採取措施盡可能的固定證據。在這過程中,律師也應注意自我保護。 4、申請法院收集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應依《民訴證據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三種可以申請法院取證的情況進行;同時注意該《規定》第十九條對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期限,即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5、庭前和解。對於有和解希望的,律師可配合審判人員促成調解,以便日後雙方當事人自覺執行,做到最大程度化解矛盾。 6、撰寫訴訟所需的各類訴訟文書;代理律師在掌握了有關事實和證據之後,即應根據實際情況,撰寫有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和和解協議。 (1)撰寫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起訴狀應載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民族、籍貫、住址、職業、工作單位等情況。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及 證人 的姓名和住址。 4、受訴人民法院的名稱、起訴人簽名或印章以及起訴的時間。 (2)撰寫答辯狀 答辯狀的結構形式與起訴狀基本相同,其內容特點是具有針對性,即針對原告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駁和辯解。另外,答辯狀在一定情況之下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提出 管轄權異議 。代理律師如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委託人如對裁定不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定,在10日內提起上訴。(2)進行反訴。反訴是被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力手段,人民法院通過對反訴的審理,不但可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還有利於促進本訴的審理和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以原告為被告的反訴。反訴的請求可以在答辯狀中一並提出,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材料,使反訴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因此,代理律師代理當事人提出答辯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 (3)撰寫代理詞 撰寫代理詞,應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鮮明地提出代理意見。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詳盡地論述、支持其訴訟請求。代理詞不僅要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還要由律師在法庭上公開演講,贏得公眾支持,因此,引用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必須可靠、充分、客觀,論證必須有邏輯性,嚴謹周密,富有條理。 3、隨著訴訟的進行,及時修改、充實原代理詞,所以,代理律師對此應有充分的估計,在發表代理詞的過程中,應有隨機應變的能力,反應在代理詞的寫作上,就是代理詞應有足夠的空間,能及時吸收新出現的情況,彌補代理中的漏洞。 4、代理詞的語言應當生動、簡練。代理詞雖有一定的形式,但絕不是八股文,它的語言應當豐富、生動、精確,並注意修辭手法的運用。 (4)撰寫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產生的原因、經過以及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3)糾紛和解的最後結果,雙方各自應享有什麼權利,應盡什麼義務。(4)和解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庭審前,對於當事人申請 財產保全 或先行支付的,律師還應撰寫《 訴訟保全 申請書》、《先行給付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撰寫這些法律文書一定要緊扣有關法律規定,申明申請事項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及其必要性。 四、出庭代理 (一)審理開始 1、申請 延期審理 。 在 開庭審理 時,代理律師如發現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需要延期審理,而合議庭又沒有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有可能影響對其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維護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2、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代理律師應從客觀實際出發,通俗地向當事人解釋什麼是迴避,迴避的條件、意義,如果有事實根據認為審判人員有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幫助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代理律師應當及時向委託人說明濫用申請迴避所帶來的消極後果,避免影響訴訟的順利進行。 (二)法庭調查 1、協助當事人陳述案情。 在當事人陳述階段,如果只有代理律師出庭,則由律師代理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首先應由委託人全面陳述案情,因為委託人作為案件直接利害關系者,對案情有最直接、最充分、最詳實的了解,能夠較為全面的陳述案件真實情況。但由於委託人受文化水平、心理素質、表達能力等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往往並不能圓滿地陳述有關案情,因此,在其陳述後應由具有 法律知識 、出庭經驗的代理律師補充性地、專業性地陳述有關案情,並准確地回答審判人員的提問。 2、審查核實證據。 實踐中,代理律師應作好以下幾方面的代理工作: (1)引導審判。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雖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代理律師可以通過訴訟技巧對審判加以適當引導。代理律師對審判加以引導的最主要途徑是質證,通過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強調案件中的重點問題,暴露證人證言中的致命矛盾,引起審判人員的高度重視,從而達到引導審判的目的。此外,適時地展示有關證據、適當安排證據順序、適當的措辭及語氣都有利於引導審判人員的注意力。 (2)提出新的證據。通過法庭調查,代理律師能夠了解到更多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提出這些證據來支持委託人的訴訟請求。 (3)申請重新勘驗、鑒定和調查。代理律師在法庭調查中應當注意有關勘驗、鑒定和調查結論是否全面,是否有充分可靠的事實根據、有無違法情形等情況,如發現有不當情況可能影響有關勘驗、鑒定、調查結論真實性的,應當及時向法庭提出重新勘驗、鑒定、調查的申請。 (4)增加新的訴訟請求。根據法庭調查所發現的新的事實和證據,律師及其委託人可以隨時修正自己的觀點,增加新的訴訟請求。 (5)申請財產保全或先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7條之規定,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依據新發現的有關情況,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和先行執行。 (6)申請撤訴。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而不是放棄訴訟權利,只要原告沒有處分實體權利,原告仍可再行起訴,這一點,代理律師必須對當事人加以說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根據法庭的調查,也可以提出迴避及延期審理的申請。 (三)法庭辯論 要明確辯論的目的和對象,緊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過程中,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不要重復。 五、休庭後的工作 1、休庭後,律師應認真閱讀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申請補正。 2、休庭後,律師應按法庭要求及時提交代理詞。 3、休庭後,律師應就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承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需要補充證據的,律師應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交。 4、休庭後,律師在所內例會上匯報開庭情況。 六、收到 判決書 後的工作 1、了解當事人是否收到裁判文書,徵求當事人是否需要提起上訴、啟動再審程序; 2、根據當事人要求,辦理委託手續。 二審 、再審律師工作參照 一審 。 3、律師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代其書寫上訴狀或上訴答辯狀、 再審申請書 ,並在法定期間提交法院。 4、沒有參加一審訴訟的律師擔任二審代理人,應通過到法院查閱案卷,與一審律師取得聯系等方式,全面了解一審情況。 5、律師應根據一審情況,做好證據補救工作,收集新的證據。 七、執行程序中的律師工作 1、審查案件情況,辦理委託手續 2、律師接受執行申請人的委託後,應為其代書申請執行書 3、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律師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4、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損毀財產的,律師可以申請執行人員查封、扣押或立即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的財產。 5、出現可變更和追加執行主體時,律師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申請。 6、執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申請執行人的律師應審查其異議是否成立。律師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供異議不能成立的意見和理由。 7、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律師應在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後,可代其向人民法院提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 8、律師接受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案外人及被強制執行財產的第三人的委託後,如果認為執行無誤的,應根據委託人的客觀情況和利益履行代理職責;如果確有法定事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為其代書執行異議書。 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律師應征詢委託人是否提出破產申請。 1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財產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法院因執行確 定金 錢給付義務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申請執行人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律師應代理委託人提出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的申請。 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律師應當向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由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轉交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11、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 擔保物權 的,律師應代其主張優先受償權。 12、被執行人或其 擔保人 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如果其擔保不符合 擔保法 有關規定的,律師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13、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律師應代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執行被執行人的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14、在執行中,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授權,與對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方式、期限等。 15、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律師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代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申請。 16、執行中需辦理產權證照、股權等轉移手續的,律師應代委託人審查其合法性。 17、受託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律師,在收取執行款項後,應盡快將款項轉交申請執行人,不得私自動用。 八、結案歸檔 (一)律師應主動與法院取得聯系,及時領取裁判文書。 (二)客戶服務部應督促當事人交回辦案跟蹤卡,並向客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報告。 (三)結案標准,但本節5規定的除外 1、審判程序中,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經客戶簽署意見後結案。 2、執行程序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結案: 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⑵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終結; ⑶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⑷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四)律師應妥善保管案卷,嚴防遺失或被人盜取,更不得隨意給他人傳閱。 (五)結案後10日內,律師書寫結案報告或其他結案文書,整理案卷歸檔,歸檔要求案卷完整、有序。 1、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的,律師可以拒絕代理,經律師事務所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後,告知委託人,解除委託關系,記錄在卷,並整理案卷歸檔。 2、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師在代理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繼續代理的,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在本所范圍內繼續委託,律師事務所應當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如果委託人不願意繼續委託的,應當記錄在案,辦理有關手續並整理歸檔。 3、承辦業務過程中,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應當寫出辦案總結,說明提前解除委託關系的原因,並附上相關解除委託關系的手續,整理案卷歸檔。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 具體工作我們可以分為八個大的方面,其中律師我們大家都知道是為了幫助我們來辦理案件的,所以說律師對於案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律師的主要的工作就是盡最大的努力幫助我們。然後等到了案子完結律師要整理相關的資料記錄下來。
H. 請律師打官司的流程
法律分析:
請律師打官司,首先要對律師進行審查資格;其次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還要授權明確;另外,對律師索要的按規定應收取的正當費用以外的所謂活動費一定要加以拒絕。請律師打官司是委託律師進行訴訟的民間通俗稱法。訴訟流程通常包括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法律程序。有無律師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有影響,對法律程序一般沒有影響。程序如下:1、應與律師協商,確定服務標准和收費項目.(一般為代理費和交通費)2、一般為先付費,在簽完代理合同後付費.3、同時可以採用風險代理方式,在案件辦理完畢後支付代理費,不過這種方式應比上一種方式收費高。4、如果實在無錢支付,也可以到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不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衍生問題:
打官司需要注意什麼?
自己打官司流程及費用:需要准備起訴書遞交到法院。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並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核對。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I. 律師民事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的流程是:1、原告向法院起訴;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8、判決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