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法院分幾級地方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是如何劃分的
中國法院分為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縣級市設基層法院,地級市設基層,省設高級,全國一個最高院。中級法院是否對基層法院有管轄權?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他們各自的案件管轄權根據級別不同。上下級法院是監督關系,不是領導關系。
② 法院是什麼地方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會受到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
③ 地方人民法院包括哪些法院
法律分析: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④ 基層法院是指哪些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國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其主要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另設書記員、法醫、司法警察若幹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一、人民法院一般指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大於人民法院。
二、法院分為四個級別:
1、基層人民法院,
2、中級人民法院,
3、高級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⑤ 我國 地方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國家審判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
基層法院包括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基層法院負責審判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基層法院還要依法辦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在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的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直轄市、較大的市及自治州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基層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對基層法院判決和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判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法院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指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法院移送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案件;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⑥ 戶口所在地的法院是指市的法院還是區的法院或者鎮法院啊
戶口所在地法院是指基層法院,一般指的是區(縣)法院。
下列民事訴訟,需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⑦ 一般所說的地方人民法院是不是指基層人民法院
不是。地方人民法院指的是高院、中院和區縣基層法院,也不含鐵路、海事、軍事等專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