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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認定方法有哪裡規定

發布時間:2022-08-22 20:45:23

⑴ 禁毒法有幾種

法律分析:我國目前禁毒模式有社區戒毒、自願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這四種。另外,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⑵ 禁毒法第31條規定

禁毒法第31條規定如下: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禁毒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⑶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什麼規定

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為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採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公安部和衛生部聯合制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辦法已經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衛生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的決定》已經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同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吸毒成癮的三個基本過程包括:

1、快感階段;

2、快感線提高階段;

3、崩壞階段。

⑷ 國家對吸毒處理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僅僅是吸毒行為,是不會被刑罰處罰的。現在一般的處理程序是,先給行政拘留,如是第一次吸毒,可以走社區戒毒3年,如果是經過社區戒毒,仍屢教不改的,將會被送戒毒所強制戒毒(1-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⑸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6修訂)

第一條為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採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科戒毒醫院和設有戒毒治療科室的其他醫療機構。第四條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第五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第六條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第七條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願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氯胺酮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第八條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計涉及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第九條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及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第十三條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進行。第十四條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第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採集病史和體格檢查時,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在場協助。第十六條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的,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採集的檢測樣本。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採集其他人體生物檢測樣本的,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七條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並避免與常見葯物發生交叉反應。第十八條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診療規范、常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吸毒人員的病史、精神症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等,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什麼部門什麼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同時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
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⑺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

我國《禁毒法》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公安部令第115號發布)

第一條 為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採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禁毒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同時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科戒毒醫院和設有戒毒治療科室的其他醫療機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第五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及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採集病史和體格檢查時,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在場協助。

第十六條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的,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採集的檢測樣本。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採集其他人體生物檢測樣本的,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並避免與常見葯物發生交叉反應。

第十八條 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診療規范、常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吸毒人員的病史、精神症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等,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第十九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由認定人員簽名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認定報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第二十條 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及被認定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以及承擔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我國為了對吸毒成癮工作進行規范,科學地判定吸毒成癮人員,並且依法對這些人員採取戒毒和治療措施,公安部與衛生部聯合制定了《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並且於2011年4月1日開始施行。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及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第三十一條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為: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毒品按其發展可分為以下三代:
1、「第一代毒品」的代表:海洛因、大麻、鴉片、可卡因;
2、「第二代毒品」的代表:以精神葯物為主,比如冰毒、氯胺酮。長期使用冰毒,會產生致幻等精神病症狀;
3、「第三代毒品」的代表:新精神活性物質,目前發現的此類物質主要包括恰特草、人工合成大麻素、卡西酮等6大類共354種,少量吸食後會出現心動加速、血壓升高、肝腎功能衰竭等急性中毒症狀,大量吸食後會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反應,嚴重的會精神錯亂,甚至抽搐、休克、腦中風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如何認定涉嫌吸毒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公安部的規定,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徵,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並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症狀的。

法律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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