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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匹級的教學方法來自於哪裡

發布時間:2022-01-11 12:26:26

Ⅰ 小乘教法是不是隸屬於如來的佛教

阿彌陀佛

小乘佛法是佛教。佛祖應機施教,度化的眾生不同,

凈空法師---佛把這個比喻大乘、小乘,比喻教學,幫助你成就,達到某一個階段。達到近程的目標,那就是小乘,幫助你脫離六道輪回,這是小乘;遠程的是大乘,幫助你超越十法界,這叫大乘法。

下面『大乘』,大乘是比喻,就像大車。古時候科技沒有發明,古時候的車,大車最大的車是馬車,一般是四匹馬拉的車就很大,這個大車可以坐十幾個人;小車是羊車、鹿車,羊拉的、鹿拉的,那隻坐一個人。佛把這個比喻大乘、小乘,比喻教學,幫助你成就,達到某一個階段。達到近程的目標,那就是小乘,幫助你脫離六道輪回,這是小乘;遠程的是大乘,幫助你超越十法界,這叫大乘法。現在的交通工具不一樣,大的飛機都坐幾百人,輪船就更不必說。它的用意是比喻「運載」的意思,幫助眾生從煩惱生死這個境界超越,達到菩提涅盤的彼岸,用這個來作比喻。

本經是大乘法,不但是大乘,古大德在註解裡面告訴我們,這個經是大乘當中的大乘。不但是大乘法裡面的大乘,而且是一乘法裡面的一乘。一乘法是什麼?一乘法是成佛的。世尊在晚年的時候講《法華》,在法華會上他老人家向大家宣布∶「唯有一乘法,無二亦無三,除佛方便說。」這就是釋迦牟尼佛真正說明他的本懷,他教化眾生心地真正是平等,只有一乘法。一乘法就是教你作佛;教你作菩薩、作羅漢,對不起你。一定要教你作究竟圓滿的佛,都是在一生當中成就究竟圓滿的佛果。說三乘、說二乘,三乘是聲聞、緣覺、菩薩,二乘是小乘、大乘,都是佛的方便說,不是真實說。想必清涼大師聽佛這個說法,他老人家有所感悟。我們在《華嚴疏鈔》裡面讀到,他說:「三乘學者,有因無果。」跟佛《法華經》上講的一個意思。為什麼?成佛才是果,不成佛沒那個果,是假的不是真的,所以三乘學者,聲聞、緣覺、菩薩,有因沒有果。

可是諸位要曉得,本經是有因有果,了不起!有因有果的經有幾種?除了我們這個經之外,《華嚴經》、《法華經》,有因有果,其他經裡面都沒有。自古以來這些祖師大德們,幾乎公認《華嚴》、《法華》是一乘教、一乘法,在大乘之上。另外還有一部經,《梵網經》,也是屬於一乘經。一乘經在中國古代祖師大德們公認的,只有這三種。本經是一乘當中的一乘。為什麼?《華嚴》到末後,「十大願王導歸極樂」,才圓滿成佛。本經字字句句都是講究竟的佛果,《華嚴經》所歸歸《無量壽經》,所以古人才說,這個經是一乘當中的一乘,無上乘。我們今天有幸遇到這個經典,不能不說是多生多劫,也可以說無量劫的善根、福德、因緣成熟。有一些遇到這個經還不相信的,我們看到,我們點頭∶「對!對!他不相信,應該。」為什麼應該?難信之法!他一接觸就相信了,那釋迦牟尼佛講難信之法,就講不通了。一般大家都相信了,這有什麼難處。一般人難信,一般人學了之後就退心,我們點頭∶「沒錯!」確確實實如佛所說,起信念佛是因,念念作佛就是果,「因該果海,果徹因源」,這個教法真正不可思議。這是大乘的意思。

Ⅱ 繼續教育天津選擇哪裡

這類還是有不少的呢,要根據以後發展方向來考慮,前期一定要先擇專業,後選擇學校,因為最後應用到的是你的專業領域,你的專業知識,展現的是你的專業能力,天津傳媒學院不錯,開設的專業全面,師資力 量雄 厚。院校直招學歷可靠。報名 前可以先和招生老師先問下就是了。。。。。

Ⅲ 阿匹斯的介紹

阿匹斯是埃及最早將神性表現在動物身上的神祇,孟斐斯人多崇拜它。其象徵豐饒及生產力,乃一戴有太陽盤及聖蛇的公牛神,目前在孟斐斯有神牛墓,所埋葬的就是這些阿匹斯聖牛。

Ⅳ 想和大家探討小學語文愉快教學有哪些具體有效的方法

小學語文最重要的不是一味的講解,而是引導。小孩子們從游戲中很容易獲取知識,不妨試試。

Ⅳ 什麼是TPR教學法 具體怎樣在課堂上應用

TPR是Total Physical Response的簡稱,也被叫做直接式溝通教學法、完全生理反應理論等。TPR教學法由美國著名心理學家詹姆斯·阿士爾(Dr. James J. Asher)提出,其理論基礎在於:人們在幼兒時期學習語言時是聽說促進言語和書面表達能力的提升,當通過聽說獲得的信息通過量變達到質變,幼兒就能自然地運用語言表達出自己的意思了。

在課堂上學生通過反復模仿來熟悉某種結構和句型。教學過程中不用母語,教師藉助一些直觀教具、手勢、戲劇效果以及許多其它手段來表達所學語言的意思。人們已經創造了許多特殊的方式教授語言,可以不用母語、不依靠翻譯。直接教學法對師生雙方的要求都很高。

(5)阿匹級的教學方法來自於哪裡擴展閱讀:

TPR直接教學法教學原則

直接教學法認為第二語學習要成功就要遵循母語(第一語)的學習模式。因此,就聽說讀寫的學習順序而言,直接教學法的支持者強調學習第二語時,聽說能力的培養應優先於讀寫能力的培養(我們學習母語時,也是先學會聽說,再去學習文字的讀寫)。也就是說學生對一個字的發音很熟悉之後,老師才讓他們學習如何認字閱讀和書寫。

因此對直接教學法來說,四種語言技巧的學習順序應該是:聽、說、讀、寫。精確發音的養成在一開始就很重視,若同時強調四種技巧的練習』將會對學生的學習造成困擾。這樣的思考也表現在課堂活動的操作上,如聽寫活動是直接教學法常用的教室活動之一。老師會要求學生在「寫」之前,先專心聽一次內容;念第二次時再寫下他們所聽到的課文內容。此外,為了讓第二語學習環境更接近母語學習環境,直接教學法還對課堂教學提出了三點具體建議。第一,課堂中禁用母語。

Ⅵ 哪位能提供一個法律案例報告的報告阿

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一項案例分析

1 陸家豪事件的經過

2001 年9 月27 日, 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罰字[2001 ]19 號「關於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 及有關人員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處罰決定」, 認定鄭百文上市申報材料和上市公告書存在嚴重虛假和重大遺漏,虛假上市; 上市後採取虛增利潤、配股資金實際使用情況與信息披露不符、隱瞞大額投資及投資收益事項、編制虛假會計報表等手段, 導致1996~1998 年度的年報中存在嚴重虛假和重大遺漏, 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該公司的經營情況。該決定認定包括獨立董事陸家豪在內的公司數名董事負有直接責任,對其分別處以10 萬元罰款。對此, 陸家豪不服,提出行政復議, 2002 年3 月4 日證監會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2002 年4 月21 日陸家豪提起訴訟,請求撤消證監會對其處以10 萬元的處罰決定。陸家豪辯論說, 他曾與鄭百文董事長李福乾約定不參與公司的經營與管理, 只是承擔顧問性質的榮譽性角色, 並且不領取任何報酬。他沒有參加鄭百文董事會第三屆第三次會議等, 故對鄭百文股票上市前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在參加1996 年~1998 年相關年會時,審查的有關文件是鄭百文董事會辦事機構事先列印好的董事會報告、總經理報告等,並對這些報告發表過贊同意見, 但其並沒見過鄭百文的年度會計報表, 無從了解會計報表中虛報當年利潤、隱瞞虧損等問題, 因此對公司的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不應承擔直接責任。2002 年8 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陸家豪的起訴。陸家豪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2002年11 月15 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裁定書, 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該案已經終審,那麼作為不參與公司經營、沒有看過財務報告的「榮譽性」的外部獨立董事, 陸家豪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本文將對此加以分析。

2 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責任
2.1 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
現代公司法認為, 董事對公司及股東負有誠信義務(ficiary ty) , 誠信義務包括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兩方面。董事的注意義務( ty of care and skill) ,在大陸法中叫善管義務, 是指董事像普通謹慎人( common prudent - man) 在相似的情況下( in a like position) 給予合理的注意一樣, 機智慎重地、克盡勤勉地( e diligence) 管理公司事務。無論是大陸法的善良管理之注意義務, 還是英美法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都要求董事以合理的謹慎履行職責, 發現並通過適當的途徑制止經理的不當行為, 否則就是未盡責任, 如給公司和股東造成損失,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判斷董事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通常以過失為標准。如果董事不能參與會議、了解公司經營的基本狀況、閱讀相當數量的報告、在危險信號出現時尋求所需的補救辦法,或者除此之外,他們還忽視了審查煞費苦心行為的一般動機時, 那麼就可認為董事違反了他們的注意義務。而如果一個董事具有特殊才能( 如董事本人是律師或會計師) , 判斷注意義務的標准應以其是否利用了律師或會計師在同等情形下所應有的審慎態度, 其標准高於普通非律師或非會計師的董事。
對於財務報告而言, 董事會是財務報告的監督主體。經理編制的財務報告需要經董事會審核批准後,由董事會提交給股東大會。股東對董事存在信任和依賴,這種依賴就意味著董事應當對財務報告的質量承擔責任。每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的「重要提示」中都要鄭重作如下承諾:「本公司董事會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因此, 董事在審核財務報告時,必須謹慎從事,保證財務報告所包含的信息真實、公允。如果董事在審核財務報告時沒有達到適當的謹慎標准,存在故意欺詐或者疏忽, 導致財務報告發生錯誤呈報或構成誤導, 應當承擔由此而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獨立董事首先是董事, 因此上述關於董事的有關法律對獨立董事基本也是適用的。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他們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還有審核重大關聯交易、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等權利,還要對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正因為獨立董事承擔著制約控股股東和管理當局的職責,所以外部投資者對他們存在信賴,這種信賴就要求獨立董事對公司和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如其違反誠信義務, 尤其是注意義務, 不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沒有對管理當局和控股股東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應當和其他董事一樣,承擔相應責任。盡管按照有關判例, 外部董事對經營的責任小於內部董事, 但由於獨立董事往往是專家,而且往往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等機構對財務報告進行監督, 因此其注意義務的標准高於一般董事, 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責任實際上並不低於一般董事。獨立董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包括審核公司的財務報表, 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防止虛假財務報告和其他侵害中小股東的行為。在美國,審計委員會成員如果沒有能夠復核和評估財務報表與相關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公認會計原則,將被認為是一種瀆職行為(malfeasance)。
2.2 國外有關判例的規定
美國1981 年New Jersey 最高法院對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 一案中的判決對董事( 包括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作出了規定。ritchard & Baird , Inc ( P&B)是一家保險經紀公司, 1973 年Pritchard 去世後,Pritchard 太太繼承了她丈夫在該公司48 %的股份, 並任該公司董事, 公司其餘的股份由她的兩個兒子擁有,兩個兒子均為公司董事,其中一人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Pritchard 太太在丈夫去世的打擊下, 卧床不起達6 個月,並開始酗酒, 從未過問公司業務。在幾年之內,兩個兒子以貸款方式從公司轉走大量公司掌握的屬於客戶的信託資金, 最終導致公司在1975 年破產。而Pritchard 太太不了解公司的業務, 她從未讀過公司的年度財產報告, 更不知道資金被轉移的事實。破產後, 該公司的破產受託人以Pritchard太太未能履行董事的注意義務為由提起訴訟, 要求她和她丈夫的遺產管理人United Jersey Bank 賠償損失。1978 年Pritchard 太太去世後,United Jersey Bank 成為被告。在此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Pritchard 太太因未能注意和防止公司信託資金之被盜用而有疏忽之責,並且其疏忽是導致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該法院認為,董事應當定期通過審閱財務報告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董事」不是裝飾品, 而是公司管理的一個基本要素,因此任何董事不得以自己是「傀儡董事」為自己開脫責任。Pritchard 太太作為相當規模的再保險中介公司的董事, 應該得到並閱讀該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 對於其兒子不斷地利用「股東貸款」來提取巨額資金,只要粗略閱讀一下財務報表就能發現這種謀財強盜行為。
1968 年的Escott v. 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 . 案則對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作了明確規定。BarChris 公司是一個建築、安裝保齡球道的企業, 1960 年時是美國第三大保齡球道製造商。BarChris 公司與顧客簽訂建築安裝合同時,採取小額分期付款的方式, 待項目完成後再用應付票據把餘款付清。1961 年, 由於進行銷售回租交易, 公司在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巨額付款之前,投入大筆資金在建造上,這樣公司必須進行融資以滿足其營運資金的需要。為此, 1961 年BarChris公司發行債券。但由於市場和競爭激烈的原因,BarChris 公司於1962 年10 月破產。債券投資人以BarChris 公司遞交的S - 1 文件中存在不實陳述為由起訴BarChris 公司以及包括公司主管、董事、承銷商和會計師在內的所有參加准備文件的人, 其中包括一位外部董事Auslander 。Auslander 當時是一家銀行(Valley Stream National Bank in Valley Stream , Long sland)的董事會主席, 他是1961 年4 月17 日當選為獨立董事的,當時申請發行債券的文件初稿實際上已經簽發,並沒有他的簽名。但他後來參加了董事會會議,並與其他董事一起簽發了申請文件的最後文本。Auslander 聲稱他不知道是在簽署什麼,只是為了應付SEC ,而且他只是在融資前夜才成為董事的, 根本沒有時間熟悉公司事務, 但法院判令他仍應當承擔責任。McLEAN 法官認為,Auslander 成為董事之時起就應當知道他的責任。只有盡一般謹慎之人在管理其自身財產時應盡的合理的調查, 才能夠免除責任。一個審慎的人處理重大事件時, 不會對相關事實一無所知,不會只聽信陌生者的陳述, 不會依賴不涉及具體問題的一般信息。Auslander 並不能夠以合理注意( e diligence) 為由對計劃書( prospectus ) 中存在的虛假記載和漏述辯護[9 ] 。但對於外部董事, 法院認為如果沒有什麼可以令其懷疑的理由, 可以相信並依賴注冊會計師對專業內容的意見。法院如此判決,目的在於告誡那些董事( 包括外部獨立董事) , 簽署文件要以盡職調查為基礎。
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 和Escott v. BarChrisConstruction Corp . 表明,定期審核公司財務報表是董事基本的注意義務, 如果其不能對財務報告進行適當的監督,疏於注意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對於那些「花瓶董事」, 同樣不能夠免除責任。如果其沒有能力對包括財務報告在內的事務進行有效審核和監督的話,可以辭職。傀儡董事如果不能像真正董事一樣行事,法律是不會寬恕他們的。

3 對陸家豪事件的分析
再來看陸家豪事件。我國《公司法》發布時還沒有強制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因此沒有就獨立董事的責任做出規定,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 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 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 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 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 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 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上述規定雖然存在缺陷,但仍可以作為判斷陸家豪責任的基本依據。
鄭百文的造假行為都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在審議年報時董事們都投了贊成票, 陸家豪作為董事會的一員沒有公開提出異議, 因此不能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免責條件。雖然不見得每一個董事對所議之事都了解,但他們投了贊成票, 就得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而不管該董事是否在公司領取報酬。鄭百文董事會連續幾年保證年報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諾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陸家豪沒有履行董事對財務報告應盡的注意義務, 理所當然應當對鄭百文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責任, 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 對陸家豪處以罰款是恰當的, 但還不夠,還應當考慮追究其民事責任,以彌補投資者所受損害。

4 結束語
2001 年8 月16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2001 年年報顯示, 已有326家上市公司選聘了獨立董事。但是, 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 許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絕大多數是由公司領導「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花瓶董事」, 權利不清、職責不明, 主要為了起宣傳、廣告作用, 不能在財務報告、關聯交易等問題上對管理當局、內部董事和大股東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2001 年年報中, 很難看到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們的獨立意見。
造成我國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監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①缺乏獨立性。獨立董事的選舉、聘任、報酬等實際上還是管理當局或大股東說了算,獨立董事不獨立。②獨立董事缺乏法律責任意識。一方面現有法律不完善, 缺乏對董事及獨立董事注意義務及違反注意義務的責任的規定。《公司法》缺乏對董事民事責任的規定,而《證券法》的規定又缺乏可操作性, 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約束力有限,而且也不夠完善。司法實踐上也缺乏追究獨立董事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制度保障,這樣對獨立董事不認真履行對財務報告、關聯交易等事項的監督職責不能形成有力的震懾作用。另一方面許多獨立董事沒有意識到獨立董事與顧問的不同, 將獨立董事看作是名譽性稱號或額外收入的來源, 沒有意識到他們的簽字要承擔法律責任。③獨立董事缺乏財務、會計、經營管理方面的專門知識。許多上市公司聘請院士、教授等名人擔任獨立董事,這些人僅僅是某個領域的專家, 對財務報告往往並不了解,無能監督; 有些專家還同時擔任多家公司的獨立董事, 難有足夠的時間履行職責,無力監督。④沒有解決好獨立董事的激勵問題,獨立董事缺乏監督的動力。
陸家豪的敗訴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獨立董事們的法律責任意識,但無論在立法還是在司法上, 我國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都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獨立董事的責任。
(1) 應當在《公司法》中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比例、聘任、任期、工作時間、報酬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證獨立董事的真正獨立。
(2)《公司法》應當對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作出規定。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一樣, 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負有誠信義務。獨立董事的注意義務可以參照一般董事的規定,但由於獨立董事往往是專家,應當規定獨立董事需盡其專業技能。當其違背誠信義務,不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管理當局和控股股東的行為沒有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 給股東和公司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 在《公司法》中對獨立董事關於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等事項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明確規定獨立董事有關權利( 包括信息知情權) 和義務, 使之權責相匹配,從而保證其真正發揮在財務報告、關聯交易方面對管理當局的監督作用。
(4) 在《公司法》、《證券法》中對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作出專門的具體規定, 嚴格追究對虛假陳述負有責任的獨立董事的責任, 尤其是要強化獨立董事的民事責任。獨立董事不是掛名顧問, 更不是榮譽頭銜,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些不能履行監督職責、看不懂財務報表或根本沒時間看報表的獨立董事,可以選擇辭職。如果獨立董事與內部人串通欺騙投資者,為管理當局的虛假陳述行為做幫凶, 或者不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 導致財務報告存在嚴重虛假陳述、大股東和管理當局嚴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等後果時, 除應當承擔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還要對投資者所受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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