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次訊問的基本步驟是什麼
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准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簽名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1)訊問步驟和策略方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訊問筆錄的書寫應當用鋼筆、毛筆或其他能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
訊問筆錄結尾核對手續一定要認真履行,以保證筆錄的法律有效性。
訊問筆錄在整個刑事訴訟中佔有重要地位,偵查結束時,訊問筆錄存入偵查案卷(主卷)。
2. 故意殺人罪要如何訊問
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法庭調查中訊問被告人應注意哪些問題
筆者認為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公訴人對將要起訴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在此基礎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訴人才能胸有成竹。當出現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況時,公訴人才能應付自如。 (二)訊問要有針對性。法庭調查的全部任務在於核實證據,查清事實,以確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因此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時必須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這一重點,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徵,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通過實踐認為訊問被告人一般應圍繞下列問題進行訊問:(1)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實施,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問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問清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查明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4)查明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的情節。(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徵、去向及贓款贓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除此以外,為了確定訊問的內容,除在庭前擬好訊問提綱外,還必須認真聽取被告人在公訴人訊問前當庭所作的陳述,並結合分析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且直接影響指控的,應著重反復訊問。如果被告人對犯罪的主要事實已陳述清楚,公訴人就沒有必要再詳細訊問被告人,只要求其簡明扼要復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實經過。如果被告人陳述的內容十分簡單,就必須按照犯罪構成的諸要素詳細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三)訊問要講究策略。根據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和表現,採取不同的訊問方式。對那些自感罪行嚴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較重處罰,存有僥幸過關心理的,採取步步緊逼的訊問方法,環環緊扣,不給被告人以喘息的機會。對於供述反復不定的被告人,發現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問,使其難以自圓其說,迫使其不得不如實交待。例如在審理王某和劉某盜竊案中,王某和劉某共同作案兩次,盜竊汽車兩輛,價值十萬余元。兩被告人深感罪責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勞動的機會串供,每人承擔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時被告人王某和劉某均翻供。公訴人立即回憶起在以前的數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會開車,均是劉某將車開走,並且公訴人親自到盜竊現場看過,在汽車沒有打火的情況下,一個人是不可能將車推過那麼高的坡的。公訴人出其不意地問王某:「你會不會開車?」王隨口答道:「不會。」公訴人進一步追問:「那你是怎樣將車偷到平陰的?」王某慌了手腳,不能自圓其說,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訊問語言要通俗易懂同時又要規范,態度要嚴肅。公訴人在訊問時,應考慮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齡上的差距、知識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壞,盡量使用通俗規范的語言,發問要簡潔明了,避免使用難以聽懂的法律用語。所提問題要具體、明確,切忌籠統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問題作出清楚、明確的回答。訊問語氣要嚴肅,但不能盛氣凌人,更不能使用辱罵、諷刺、威逼、引誘的語言。 (五)妥善處理被告人當庭翻供和沉默的問題。公訴人訊問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時,不能簡單訓斥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而應耐心地聽取被告人是怎樣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適時宣讀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關證據,駁回偽證。共同犯罪中,出現了個別被告人翻供、推諉責任現象,可以採取面對面的訊問方式,讓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好的同案犯當庭質證予以確認。例如在審理一起五被告人搶劫案中,當訊問被告人黃某時,黃某假裝反應遲鈍,說話結結巴巴,他不知道別人去搶劫,自己也沒有參與搶劫,只以為別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門口把門,門是關著的,裡面發生的事他不知道。經過審判長同意,公訴人請求同案被告人孫某當庭對質,迫使黃某承認不但自己明知搶劫,而且採用暴力搶劫了他人財物。針對被告人無端指責偵查機關有逼、誘供等違法行為,藉此達到翻供的目的,公訴人應首先闡明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和偵查活動的合法。在明確上述觀點後,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偽證予以事實上、證據上的闡述和分析。最後,還要指出捏造事實應負的法律責任。對於用沉默抗拒訊問的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告訴其沉默等於放棄自我辯護的權利,講清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告知其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照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促其主動交待。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法庭調查的相關問題,小編為您推薦: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中訊問有什麼作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
4. 一般警察審問犯罪嫌疑人,會有哪些步驟會問哪些具體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拓展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一百九十五條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第一百九十六條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七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九十八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律規定,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戶籍所在地、現住地、籍貫、出生地、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於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等情況。
第一百九十九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在訊問筆錄上註明犯罪嫌疑人的聾、啞情況,以及翻譯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業。
訊問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百條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第二百零二條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詞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偵查人員收到後,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並簽名。
第二百零三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前款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對訊問過程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第二百零四條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無罪或者罪輕的事實、申辯和反證,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證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核查;對有關證據,無論是否採信,都應當如實記錄、妥善保管,並連同核查情況附卷。
第三節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個別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偵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第二百零六條詢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被害人的身份,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系。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被害人必須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七條本規定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被害人。
5. 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哪些是正確的
1.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後,可在送看守所羈押前進行訊問
2.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和其他與案件有關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1、訊問的主體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訊問的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關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於偵查人員收集、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發現新的犯罪線索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或行使辯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一百二十二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6. 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1、對主體身份、職務便利等進行訊問:通過此處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職務便利以及其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掩蓋罪行。
2、對涉嫌犯罪事實的訊問,按照犯罪構成的幾大要件,對犯罪事實進行全面的訊問,並根據涉嫌犯罪的性質的不同,分別有重點的訊問,比如對貪污罪,就要問清如何在帳目上進行處理以及如何取得贓款,對受賄罪,就要問清交接錢款的細節以及牟利的情況,最後一定要問清贓款去向,一是為挽回經濟損失,二是深挖犯罪的需要。
3、對罪輕,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訊問:既要搜集有罪證據,又要搜集無罪、罪輕證據,這樣才達到法律要求的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
(6)訊問步驟和策略方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4、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5、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訊問犯罪嫌疑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定程序
7. 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要求主要是
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如下: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
(7)訊問步驟和策略方法擴展閱讀:
對於特殊嫌疑犯的訊問以及嫌疑犯具有的權力:
1、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2、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等。
8. 訊問犯罪嫌疑人技巧問題
一、牢牢把握訊問的主動權 訊問是一項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要戰而勝之必須吃透、吃准案情,作好充分准備,方能掌握訊問的主動權,駕馭整個審訊的發展過程。 (一)要制定詳細的訊問計劃 一方面要對全案作初步分析與判斷,包括整個案件哪些問題搞清楚了,哪些問題尚未 搞清,還存在什麼問題,需要做哪些工作,哪些首先要做,哪些後做,怎麼做,總的訊問內容、目的和要求是什麼,訊問的層次、步驟、方法怎麼安排,從哪裡選擇突破口,需要選擇哪些訊問策略,在什麼時候採取哪種強制措施等等。另一方面,每次訊問都要具體安排和准備,即此次訊問的問題是什麼,准備提哪些問題,在什麼情況下用什麼方式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哪些反映和回答,我們又准備怎樣作適當處置,需要使用哪些證據,怎樣使用,什麼時候使用等等。 (二)氣勢上要佔據主動 這不是什麼盛氣凌人,而是一場正義與邪惡的較量,邪不壓正,這是偵查人員在訊問中的一大優勢。面對無理取鬧、頑固不化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應保持一種高壓的氣勢,在神色、語氣、措詞上給對方一種震懾力。 (三)妥善於控制訊問的進程,保持適當的節奏和時效 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素質、社會閱歷各有不同,有的在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時長篇大論,遠遠超過訊問的內容,有的則故意轉換話題,答非所問,等等。對此,偵查人員應及時打斷犯罪嫌疑人的講話,接著發問,將訊問引入正常軌道。這要求偵查人員具有一種駕馭訊問的能力,清楚自己要問的是什麼,而犯罪嫌疑人回答的是什麼,要使其跟著偵查人員的訊問思路走,而不是被其所影響和干擾。 (四)要做到一人主審,避免各自為戰 無論是訊問共同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還是單獨作案的犯罪分子,參與訊問的偵查人員都要樹立一盤棋思想,明確分工,有主有次,有唱紅臉的,有唱白臉的,互相緊密配合,協同作戰,組成一個和諧統一的整體,形成一個伸縮自如的拳頭。主審人員要統觀全案,駕馭全局,其他人員要依主審人員的思路有機配合,當主審人員連連向犯罪嫌疑人發問時,其他人員要適時策應配合,正面側面協助;當主審人員耐心做疏導工作時,其他 人員要加強政策攻心;當訊問人員意見思路不統一時,切不可暴露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此時可暫停審訊工作,溝通思想,研究切實可行的辦法,再行訊問。 (五)要保持頭腦清醒,不可感情用事 訊問中,訊問人要保持沉著、冷靜、穩定的心理狀態,遇事不慌,處事不驚,對訊問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迅速進行分析判斷,作出相應的決。訊問中,既願意昕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又要允許其做無罪或罪輕的辯解,要自始至終嚴格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切不可為了讓犯罪嫌疑人供述而輕易許諾或誘供,更不準搞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