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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志編纂方法步驟

發布時間:2022-07-17 14:05:29

⑴ 貴州省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誌的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發揮地方誌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作用,根據《地方誌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方誌,是指冠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
本省的地方誌分為三級:省編纂的地方誌、市(州、地)編纂的地方誌、縣(市、區)編纂的地方誌。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誌工作機構、人員、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制定業務規范;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編纂、審查、驗收地方誌稿件;培訓地方誌工作人員;徵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整理舊志;開展地方誌理論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地方誌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每年進行編輯。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誌編纂總體工作規劃,統一組織編纂、出版地方誌,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第八條根據編纂方案承擔編纂任務的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質量要求完成編纂任務,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徵集地方誌資料的制度,並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徵集有關地方誌資料,徵集內容包括鄉鎮志、村志、部門志、企業事業單位志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關資料,可以獲得適當報酬。
地方誌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第十條地方誌編纂工作應當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誌編纂工作應當有少數民族人士參加。地方誌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第十一條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列入規劃的地方誌書實行審查、驗收制度,未經審查、驗收的不得出版。
省編纂的地方誌書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報省地方誌編纂委員會審查、驗收後公開出版;市(州、地)編纂的地方誌書報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驗收,經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後公開出版;縣(市、區)編纂的地方誌書報市(州、地)地方誌工作機構審查和省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復查、驗收,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開出版。
審查地方誌書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第十二條地方誌書編纂應達到下列審查、驗收的基本要求:
(一)編纂指導思想正確,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涉外、保密、民族、宗教、軍事等有關規定;
(二)資料真實可靠,全面系統、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三)符合地方誌書體例,篇目設計合理,邏輯關系清楚,能基本達到科學性、資料性、實用性的統一;
(四)行文規范,表述准確,圖文並茂,圖表及說明文字齊全。標點符號、計量單位和數字使用規范、標准。第十三條地方誌編校、版面設計、印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地方誌書印製應當統一採用大度16開版式。第十四條編纂單位應當在地方誌出版後30日內向當地和上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報送存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要依法整理修志工作檔案,移交本級檔案館。第十五條地方誌的著作權依法由組織編纂的地方誌工作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
地方誌正式出版後,承編單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編纂人員支付報酬。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保存地方誌資料的制度,加強地方誌開發利用和網路建設,地方誌和其他地情資料應當向社會開放,開拓服務途徑。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地方誌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第八條規定,不按照編纂方案的規定承擔和完成編纂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

⑵ 鄭州市地方誌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地方誌,規范和加強地方誌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發揮地方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和《河南省地方誌工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誌的組織編纂、管理、開發利用和宣傳推廣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誌,是指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編纂的地方誌書和地方綜合年鑒。地方誌書,是指全面客觀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任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縣(市、區)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由本級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市、縣(市、區)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在本級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負責對承擔編纂任務的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督查。第六條市、縣(市、區)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根據省地方誌編纂總體工作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地方誌編纂工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備案。市、縣(市、區)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按照本行政區域地方誌編纂工作規劃制定編纂方案,確定編纂體例、編寫分工、資料收集等內容。第七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地方誌書每二十年編纂一次,地方綜合年鑒每年編纂一次,均應公開出版。以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適時組織編纂。第八條按照編纂方案承擔編纂任務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地方誌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負責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條件。承擔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要求完成地方誌初稿編纂任務,並對所編纂的地方誌稿件的質量負責。第九條編纂地方誌應當全面客觀,存真求實。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應當觀點正確、體例嚴謹、資料翔實、文風端正。第十條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字能力,並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兼職編纂人員應當由有關方面專家、學者和其他適合從事地方誌編纂的人員擔任。專職兼職編纂人員應當經過地方誌編纂業務培訓。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科研人員、專家學者參與地方誌編纂。第十一條地方誌的編纂內容和過程應當公開。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地方誌編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地方誌的編纂內容涉及爭議事項的,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學者或者單位的意見,提出修改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第十二條以市、縣(市、區)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由本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組織評審,報上一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公開出版。鄉鎮(街道)志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評審,經縣(市、區)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審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公開出版。以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公開出版。第十三條已通過審查驗收的地方誌書和經批準的地方綜合年鑒,未經審查驗收機構或者批准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四條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向上一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備案,並向市、縣(市)方誌館無償提供館藏書。第十五條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及相應年鑒。市、縣(市、區)地方史志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業務指導。部門志、行業志、專業志及相應年鑒應當在出版後三個月內向本級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備案。鼓勵有條件的村(社區)編纂村(社區)志書、年鑒。村(社區)志書、年鑒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評審,報縣(市、區)地方史志工作機構審查驗收。

⑶ 茂名市地方誌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地方誌工作的組織、管理,發揮地方誌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誌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志書、年鑒及地方史的組織編纂、管理與開發利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志書包括地方誌書、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等。
本辦法所稱年鑒包括地方綜合年鑒、部門年鑒、行業年鑒等。第三條地方誌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實、確保質量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將地方誌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地方誌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備案。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檢查和督促地方誌工作;
(二)擬訂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三)組織編纂志書、年鑒、地方史和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
(四)組織地方誌書、地方史的審查驗收;
(五)徵集、整理、保存志書、年鑒、地方史及其他相關地方誌文獻和資料,組織開展資料年報工作,組織整理舊志;
(六)組織開展地情調查研究和資源開發利用,開展地方誌數字化、信息化建設,為社會提供服務;
(七)組織開展地方誌業務培訓、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專人負責地方誌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指定機構負責地方誌工作。第六條承擔地方誌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規劃開展地方誌工作,確定機構和人員,接受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對其管理單位的地方誌工作進行組織協調與督促檢查。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地方誌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讀志用志意識。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相關工作部門參照前款加強地方誌宣傳教育。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地方誌文化活動。第八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地方誌專家庫、人才庫,吸收專家學者和熟悉地情的社會公眾參與地方誌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地方誌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應當給予指導。第九條以市、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組織編纂;以鎮(街道)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纂;以行政村(社區)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纂。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編纂。
從事部門志、行業志、專題志等志書,以及部門年鑒、行業年鑒等年鑒和地方史編纂活動的,應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的指導。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部門、單位組織編纂部門志、行業志及部門年鑒、行業年鑒,有條件的鎮(街道)、村(社區)組織編纂鎮(街道)志、年鑒和村(社區)志。第十一條編纂地方誌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
地方誌的編纂應當從篇目設計、資料徵集、編寫總纂、審查驗收和出版發行等環節實行質量監控,做到觀點正確、資料可靠、體例嚴謹、記述准確。第十二條地方誌編纂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忠於史實,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參加地方誌編纂業務培訓。
編纂志書、年鑒、地方史應當根據需要吸收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
地方誌編纂工作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應當吸收該少數民族人員或者從事該少數民族工作的人員參加。第十三條以市、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公開出版。
以市、區(縣級市)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實行一年一鑒,公開出版。第十四條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編纂的志書、年鑒、地方史,其內容和編纂過程應當公開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並及時反饋採納情況。

⑷ 山西省地方誌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地方誌的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發揮地方誌傳承文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國務院《地方誌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地方誌包括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及地情文獻。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客觀真實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地方綜合年鑒,是指系統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地情文獻,是指除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以外,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情況的專門性資料文獻。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誌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地方誌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地方誌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組織、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誌工作;
(三)擬定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
(四)組織編纂地方誌書、地方綜合年鑒、地情文獻;
(五)徵集、保存地方誌文獻和資料;
(六)組織整理舊志;
(七)開展地方誌理論研究;
(八)組織開發利用地方誌資源;
(九)培訓地方誌編纂人員。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地方誌編纂總體工作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地方誌編纂總體工作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規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備案。第六條地方誌編纂人員實行專兼職相結合,編纂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崗位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並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地方誌編纂人員應當忠於史實,據事直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編纂人員在地方誌中作虛假記述。第七條省編纂的地方誌書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設區的市編纂的地方誌書應當報省地方誌辦公室審查驗收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縣(市、區)編纂的地方誌書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審查驗收,並經省地方誌辦公室審核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從事鄉(鎮)志、村志編纂活動的,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的指導;從事部門志、行業志、專門志編纂活動的,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的指導。第八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綜合年鑒按年度編輯出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徵集地方誌資料,相關單位應當提供。第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圖書館、國家檔案館、國有博物館為地方誌編纂工作提供資料,不得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方誌出版後應當向提供資料的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國有博物館無償提供館藏書。第十一條地方誌編纂過程中收集到的紙質資料、音像資料、電子文檔、口述資料、實物等,以及編纂過程中形成的地方誌文稿,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管理保存,不得損毀;修志工作完成後,應當移交國家檔案館或者方誌館管理保存。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地方誌工作規劃,參與地方誌編纂,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按照地方誌工作規劃和編纂方案承擔地方誌編纂任務的單位應當明確具體承擔地方誌編纂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障經費和辦公條件,按時完成編纂任務。第十三條編纂單位應當在地方誌出版後三個月內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報送樣書,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參與編纂的人員支付稿酬或者報酬。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誌工作信息化建設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
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地情信息庫、地情網站,為社會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第十五條省、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方誌館,用於地方誌的編修、徵集、保存、展示、研究、開發利用,免費向公眾開放。

⑸ 鄉志村歷有哪些規定

從編纂體例、體裁的規定方面,要求明確志書的斷限時間、篇目結構、行文格式、歷史紀年、地理名稱、數字書寫、話語角度等。
村志和鄉鎮志是地方誌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省、市、縣三級志書的延伸和補充。
它以基層行政單位為記述對象,全面盤點鄉村地理、歷史、經濟、風俗、文化、教育、物產、人物等方面的狀況,是十分珍貴的歷史遺產,有著特殊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和學術價值,具有其他書籍不可替代的功能。

⑹ 在史志辦工作,主要是做些什麼

以南京為例:

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地方誌工作條例》,制訂全市地方誌編纂的政策規定及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南京通史》《南京市志叢書》的編纂以及對各區、各系統、各部門的專業志的編修、續修的業務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評審、驗收各類志稿。

3、指導區志、縣志、年鑒及其他地情資料書籍的編纂工作,並對續修和新修的各類志書、年鑒進行評審、驗收、協調安排出版。

4、負責《南京年鑒》的編纂出版工作。

5、組織開展地方誌理論研究和地方誌編纂業務的培訓;負責積累、保存、收藏、整理地方誌文獻,綜合開發利用地情資料。

6、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

(6)鎮志編纂方法步驟擴展閱讀

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為市政府直屬正局級事業單位。

一、內設機構設置

南京市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下設秘書處、年鑒處、市志編纂處、地情資料處、編研處及機關黨總支。下設信息資料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各處職能確定

秘書處:協助辦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電、秘書、人事、檔案、勞資、財務、出版物印刷、保

年鑒處:負責《南京年鑒》的組稿、編輯、校對、出版等工作;承擔市政府網站群建設資料的收集、整理及南京市每月要聞編發工作;指導各區及專業年鑒編纂工作。

市志編纂處:負責《南京市志》《南京簡志》《南京通史》編纂出版等工作;協調、指導、審定全市各專業志的編纂工作;指導各區、各部門地方誌書及資料長編的編寫工作。

地情資料處:組織開展南京地情調查研究,收集、整理、編寫、保存、開發地情資料;負責舊志整理;承擔有關全市中心工作、重大活動的宣傳和材料編寫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專項任務。

編研處:組織開展市區志鑒理論研究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南京史志》編輯工作;承擔本辦有關志鑒書籍采購、交流、發放及書庫的管理工作;承擔南京市地方誌學會日常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本辦黨建、紀檢、工會、群團等工作。

南京市方誌館(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負責「南京地方誌網站」、「方誌南京」官方微博的建設和維護;承擔方誌館展覽館、閱覽室、資料室的日常管理和對外開放工作;協助做好《南京市志》《南京年鑒》《南京史志》等出版物的美術編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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