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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認定方法由哪裡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08 21:30:35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我國為了對吸毒成癮工作進行規范,科學地判定吸毒成癮人員,並且依法對這些人員採取戒毒和治療措施,公安部與衛生部聯合制定了《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並且於2011年4月1日開始施行。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及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⑵ 吸毒成癮的認定方法由什麼共同規定

吸毒成癮認定主要是由公安機關還有戒毒醫療機構共同規定,會對吸毒人員進行生物樣本的檢測,根據生理心理的症狀來有效判斷是否成癮,又或者是成癮是否嚴重的一個工作。
一、吸毒成癮認定的規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已經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衛生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吸毒成癮的一些細節
第一條主要是規范成癮認定的工作,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提供戒毒治療,採取戒毒措施。
第二條主要是指吸毒人員因為反復的使用毒品,所以出現不良後果,甚至導致復發性腦病,此時就需要強迫性的進行戒毒。因為如果沒有及時戒毒,就可能會造成社會功能損害,而且會危害到個人健康。
第三條是指公安機關又或者是公安機關所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需要針對吸毒人員展開生物樣本的檢測,然後去收集吸毒的證據,根據精神症狀心理狀況來判斷是否成癮。這一個方法中所說的戒毒醫療機構主要是指按照規定所成立的專科戒毒醫院,又或者是設有戒毒科室的一些醫療機構。
第四條公安機關如果在執法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有人吸毒,就應該展開吸毒成癮認定,如果因為技術原因,在認定上有一些困難,就可以委託一些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第五條戒毒醫療機構主要是承擔吸毒成癮的認定工作,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機關指定。
第六條公安機關如果想要認定吸毒成癮,就必須要有兩名或者是兩名以上的人民警察一起進行,在做出生物樣本檢測之後的24小時內,應該及時的給出認定意見,由設定人員簽字,並且也需要給所在單位的負責人進行審核,需要在上面加單位印章。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什麼部門什麼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同時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
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⑷ 公安機關如何認定吸毒者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4)吸毒成癮認定方法由哪裡規定擴展閱讀:

吸毒對身心的危害:

1、吸毒對身體的毒性作用: 毒性作用是指用葯劑量過大或用葯時間過長引起的對身體的一種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機體的功能失調和組織病理變化。中毒主要特徵有:嗜睡、感覺遲鈍、運動失調、幻覺、妄想、定向障礙等。

2、戒斷反應:是長期吸毒造成的一種嚴重和具有潛在致命危險的身心損害,通常在突然終止用葯或減少用葯劑量後發生。許多吸毒者在沒有經濟來源購毒、吸毒的情況下,或死於嚴重的身體戒斷反應引起的各種並發症,或由於痛苦難忍而自殺身亡。戒斷反應也是吸毒者戒斷難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礙: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礙是幻覺和思維障礙。他們的行為特點圍繞毒品轉,甚至為吸毒而喪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靜脈注射毒品給濫用者帶來感染性合並症,最常見的有化膿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擔憂的艾滋病問題。此外,吸毒還會損害神經系統、免疫系統,易感染各種疾病。

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吸毒

⑸ 吸毒行為是怎麼認定的

吸毒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賴性葯品的行為都是吸毒行為,如癌症病人使用嗎啡鎮痛、外傷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吒鎮痛等,這些行為都不能認定為吸毒。那麼在現實中如何認定吸毒行為呢?根據我國公安部的規定,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徵,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並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症狀的。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的,可以責令其社區戒毒: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有證據證明有使用毒品行為,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進行認定。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也可以從吸毒人員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中把握,其現場攝錄的視聽資料、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吸毒人員戒斷症狀的證據;必要時,可要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有戒斷症狀的證明。
責令社區戒毒文書(一式五份)由決定機關送達至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執行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

⑹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什麼部門規定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
1、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2、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3、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第十三條 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由認定人員簽名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認定報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⑺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是什麼哪裡能幫助戒除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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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

禁毒法第31條規定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具體內容如下: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禁毒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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